【专栏】员工辞职,企业能否“拖”着不办
来源:腾讯新闻
发布时间:2021-03-02 1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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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是正常的员工流动,本该“好聚好散”,但是企业以各种理由拖延离职办理,导致员工无法进行后续的工作安排,这合法嘛?
01案件回顾
小A是北京一家教育机构的市场总监,2017年入职后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小A经朋友介绍结合自己考量,想要换个工作环境。于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出辞职申请,但是过了一个月,公司以工作暂无法交接不予离职办理。于是小A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02律师意见
只要劳动者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请求,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
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不光要帮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还要给员工做好档案交接,开具离职证明。
0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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