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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新乡:谁庇护了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来源:绍兴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5-05-13 10:46:25

  ——一起交通事故背后的执法不公与枉法裁定

  2023年1月23日,农历大年初二,河南省新乡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83岁的魏行海驾驶老年代步车,载着82岁的妻子李润芝通过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喷涂“公务用车”字样的SUV高速撞飞数米,导致两位老人重伤昏迷。魏行海经抢救无效离世,李润芝也在历经406天的痛苦救治后不幸去世。然而,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魏行海“无证驾驶机动车”,需承担同等责任。这一结论不仅引发了家属的强烈质疑,更暴露出新乡市交警支队在执法过程中的诸多疑点与枉法行为。

  这起事故的背后,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折射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交通管理的混乱与执法的不公。从证据缺失到程序违规,从选择性执法到枉法裁定,每一步都令人质疑:是谁在庇护肇事者?又是谁在漠视普通百姓的生命权?

  事故回顾:斑马线上的悲剧

  事发经过。2023年1月23日上午10时45分许,魏行海驾驶一辆悬挂新乡市非机动车黄牌(牌照号:新乡0380302)的老年代步车,载着妻子李润芝,在新乡市平原路与报社路交叉口的斑马线上等待通行。这辆老年代步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仅为20公里,符合新乡市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标准。 在确认安全后,魏行海驶入斑马线,并已行至道路中央。然而,此时一辆车牌号为豫GYU969的公务用车(隶属新乡新投城市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沿平原路由西向东高速驶来,未减速直接撞上老年代步车。撞击的冲击力将两位老人抛飞数米,当场昏迷。伤情与救治 魏行海因多发肋骨骨折刺伤肺叶(创伤性湿肺)、胸椎骨折(高位截瘫风险)、头皮血肿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2月23日去世。李润芝的伤势更为严重,颅脑损伤,颅骨、上颌骨、颧骨、肋骨、骨盆、腰椎等多处骨折,长期昏迷,最终于2024年3月4日离世。 事故责任认定的争议 2023年3月23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702120230000055号),认定: 肇事司机韩晓立(新投集团资产运营部副经理)负同等责任,理由是“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未安全驾驶”。魏行海负同等责任,理由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进出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 这一认定引发了家属的强烈不满。魏行海的车辆在新乡市一直按非机动车管理,为何在事故中突然被定性为“机动车”?这种“双重标准”的执法逻辑,是否是为了掩盖公务用车的责任?

  核心争议:电动车管理的“双重标准”

  新乡市电动车管理规定根据《新乡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新政办〔2021〕70号):非机动车(黄牌):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最高设计时速≤20km/h,允许上路。机动车(需上牌):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三轮车,需办理机动车登记。 魏行海的电动三轮车在政府集中统一安排上牌时,按照政府要求提供了购车发票、合格证,并由政府经办人员认可符合新乡市非机动车标准,因此悬挂黄牌,日常按非机动车管理。

  事故认定中的“身份突变”。交警在事故认定中却将其定性为“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机动车),并以此认定魏行海“无证驾驶”。法律专家指出,如果该车属于机动车,新乡市为何允许其悬挂非机动车牌照?如果属于非机动车,为何事故后突然改口?这种“事故前放任、事故后甩锅”的执法逻辑,是否是为了推卸责任?

  执法疑点:枉法裁定的证据链

  1、关键证据缺失。行车记录仪“消失”:肇事公务用车按规定应安装行车记录仪,但交警的《现场勘察笔录》中“车载设备安装使用情况”一栏填写为“无”。“事故中”录像异常:交警仅提供三段录像:“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后”。其中,“事故中”片段无影像,且显示时间为2023年1月9日(比事故早14天),GPS坐标也与事发地不符。

  2. 酒精检测疑云。现场检测空白----重大交通事故必须进行酒精检测,但《现场勘察记录》相关页仅画了一条斜杠,未填写检测结果。事后“补录”报告:家属二次阅卷时,发现针对韩晓立检测结果为零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报告单“神奇”出现。但交警以数据被覆盖为由,无法提供执法记录仪的原始录音录像。

  3. 证人问询不公。选择性笔录----肇事车上有3人(新投集团副总陈斌、总工程师杨坚强、司机韩晓立),但交警仅对韩晓立做了笔录,且其两次陈述矛盾(第一次称车上2人,第二次称3人)。 补录问询记录:家属二次阅卷时,发现卷宗内新增了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对杨坚强的问询笔录,但对陈斌的问询记录仅有一份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且拒绝提供原始录音录像。 4. 路权认定颠倒 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显示,魏行海的老年代步车已驶入斑马线三分之二,拥有优先通行权。肇事车未减速,直接撞击,应负主要责任。但交警却以魏行海“未让行”为由,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家属维权:艰难的抗争

  事故发生后,家属通过多种途径维权:申请复核:2023年3月28日提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但被维持原结论。信访举报:2023年6月向新乡市公安局、纪委监委举报“公车私用”“执法不公”,未获实质回应。国家信访局介入:2024年向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提交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结果。

  社会反思:如何保障电动车使用者的权益?

  全国性管理困境:法规滞后,电动车属性模糊,各地标准不一,执法随意性明显,日常按非机动车管理,事故后却按机动车追责。 专家建议: 明确属性,国家应统一老年代步车的标准。 保障路权,斑马线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享有绝对优先权。

  这起事故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交通管理混乱的缩影。当政策模糊遇上执法不公,生命的代价该由谁来承担?新乡之问,亟待一个公正的答案。(作者魏佳系本次事故中去世的两位老人的女儿)

  来源:http://www.sx198.cn/ArticleView_170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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