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子女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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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天经地义,但是很多不孝子女平时对父母不管不问,不仅不尽孝道,甚至还虐待、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父母去世后却只想着怎么分遗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但是《民法典》新增了宽宥制度,即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体现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7、父母去世后,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祖父母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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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根据这一规定,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母的遗产。这一制度可以避免遗产无人继承,保持遗产在亲属之间流转,符合我国的继承传统。
8、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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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遗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他们各自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9、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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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这一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老、疾病等无法从事劳动。(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不仅是指较多地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还包括没有照顾但提供较多生活费、生活资料等物质帮助。(3)并不是所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都可以多分,只有对被继承人的生活照顾较多的才可以多分,长期打骂、虐待、不尽扶养义务的,即使共同生活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0、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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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要分得遗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二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两个条件不要求同时满足,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对于第一类人,如果不分给适当的遗产,其有可能失去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对于第二类人,其没有扶养义务而出于道德,自觉自愿扶养被继承人,应当分给适当遗产作为补偿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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