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焦作市检察院民事检察:找准入口,精准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来源:网易
发布时间:2023-12-08 11:02:52

  文/盛学友

  执业将近30年的谢旺龙律师,对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作风与态度感到欣慰。11月10日(周五)向焦作市检察院递交抗诉监督申请,仅仅过了11日、12日双休日,13日(周一)即被受理,14日便就收到了受理通知书,“我没想到,焦作市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如此之高!”

  谢旺龙律师代理了当事人汪芈(化名,下同)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博爱县法院和焦作市中院均未支持原告诉求,在走完了两审终审和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诉讼程序之后,向焦作市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监督申请书,笔者以《河南焦作:博爱县533万土地款,到底是谁的?诉争两年,了亦未了》为题予以发表。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谢旺龙律师通过检索发现,焦作市检察院通过法律监督,纠正了很多民事案件,这让谢旺龙律师对焦作市检察院的监督,充满了信心。

  谢旺龙律师检索到16个焦作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成功案例,其中包括柴立森、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抗诉由焦作中院进入再审,再审期间,双方调解,焦作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纠纷圆满结案。

  通过这些成功的法律监督案例可以看出,焦作市检察院十分重视民事监督检察工作,对于请求民事诉讼监督的申请,严格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通过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尊严。

城镇居民诉农民物权纠纷案农民败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王玉武是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办事处大北张村(以下简称大北张村)村民,从2000年起至今一直在该村的案涉院落居住。

  王乃平、王文明、王俊峰为焦作市城镇居民。其中,王文明(已故)与王乃平系夫妻关系,王乃平与案外人王俊峰系母子关系。

  王乃平将王玉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原告家院内所有建筑物、恢复原状,退还占用原告位于大北张村的院子。

  案涉证据其中包括:1994年12月1日,大北张村委会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交来“化宅基地皮费”2000元,收据左上角标注:“文明王小峰”;2005年4月1日,王文明收到王玉武25000元;2018年2月1日,王俊峰出具的一份声明称:“……我早已将此院子返还给我母亲王乃平,我自愿放弃有关此院的一切权利。此院子由我母亲全权支配和处置。”

  原告王乃平、被告王玉武均认可:被告王玉武自2000年起至今占有使用涉案院落。涉案院落位于大北张村。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对该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玉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乃平返还案涉院落,并拆除、清理涉案院落内的除四周院墙以外的所有建筑物。

  被告王玉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

  焦作中院终审认为:

  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王乃平系涉案院落的权利人,且上诉人王玉武自称系从被上诉人王乃平的丈夫手里购买的案涉宅基地,这也说明上诉人王玉武对涉案院落的权利人是清楚的。

  对于上诉人王玉武称购买涉案院落的事实,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在上诉人王玉武提供的收条中,仅载明“今收到王玉武贰万伍仟元整。落款人:王文明05.4.1号”,没有写明该款的性质和用途,而被上诉人对于买卖涉案院落予以否认,其他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王玉武购买涉案院落的事实,根据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王玉武返还涉案院落,并拆除、清理涉案院落内的建筑物,并无不当。王玉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故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作检察院依法监督后再审驳回起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农民王玉武不服焦作中院(2019)豫08民终817号民事判决,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焦作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王玉武监督申请后,十分重视,并于2020年7月16日就王玉武与王乃平物权纠纷检察监督一案组织召开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会议邀请人民监督员、民事专家委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河南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及焦作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干警列席会议,焦作市纪委监察委派驻焦作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派员对听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听证会现场(图片来源于焦作市检察院官网)

  听证会经过承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的理由和事实并提交新证据,其他当事人就申请人的陈述及新证据发表答辩意见,听证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双方当事人各自发表最后意见等程序后,听证员进行评议。

  听证员就本案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程序是否违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恰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并对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的形式促进案件公正办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听证会后,河南省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焦作中院再审了王玉武与王乃平这起物权纠纷案。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焦作中院终审民事判决对王乃平否享有案涉院落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基本事实未予查清。

  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王文明、王乃平、王俊峰均为城镇居民,本案没有证据显示王文明、王俊峰1994年向大北张村委会购地建房时经过上述审批程序,且王文明在村里购置多块地皮,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王乃平称涉案宅基地是从祖宅置换取得,而不是新购取得,但对此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鉴于王文明(王俊峰)1994年取得涉案宅基地并建房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不符合当时法律和政策规定,本案王乃平对诉请权利来源缺乏合法依据,原审判决王玉武向王乃平返还案涉宅基地上的院落,变相确认了王乃平可能无权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有不当。

  焦作中院再审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乃平主张要求王玉武限期拆除位于大北张村王乃平家院内的所有建筑物,恢复原状,退还占用王乃平位于该村的院子。王乃平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该院子拥有合法物权。

  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地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王文明、王乃平、王俊峰均为城镇居民,其提交的1994年大北张村委会出具的收据“2000元化宅基地款”,不足以证明其经过上述相关审批程序,王乃平未能提交该处院落的合法土地权属证书,对诉请权利来源缺乏合法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王乃平虽主张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但其未能提交土地权属证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交付王玉武有简易棚以及房屋等物,本案实质为土地使用权纠纷。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案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王乃平的起诉。

  2020年11月20日,焦作中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撤销山阳区法院一审和焦作中院二审判决,驳回王乃平的起诉。

  至此,通过焦作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被依法纠正,农民王玉武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出借银行账户被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时任某信用合作社主任的杨建旗向吕胜利借款250万元,2014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间,吕胜利通过其他两人银行账户,转入杨建旗指定的薛静静账户240万元,并支付杨建旗现金10万元。

  2014年10月8日,杨建旗给吕胜利出具了收到250万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杨建旗并未偿还借款,于2015年4月21日书面承诺于当年4月底最低偿还60万元、剩余款项三个月内还清。吕胜利多次催要借款,杨建旗一直未还。

  为此,吕胜利将杨建旗和薛静静起诉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杨建旗、薛静静连带偿还其250万元借款及其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本案中,薛静静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借给杨建旗使用,杨建旗未予否认,薛静静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与自己无关,因此,薛静静应当对吕胜利转入其账户的2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建旗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2018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一、杨建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吕胜利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11月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薛静静对杨建旗偿还吕胜利借款24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吕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薛静静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薛静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二审法院就本案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杨建旗于2014年10月8日向吕胜利出具借条,该借条时间发生在双方通过薛静静进行银行转账交易的时间之后,实际是对双方借款、还款情况经过核对后形成的汇总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薛静静一审庭审中明确承认杨建旗让其办银行卡供杨建旗使用。结合杨建旗出具的借条及承诺书,可以认定薛静静向杨建旗出借自己银行账户的事实。

  再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排除追究出借人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应根据不同案件情况来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本案中,薛静静将个人账户长期出借给杨建旗使用,造成其个人财产和杨建旗的财产混同,损害了吕胜利的合法权益。

  从薛静静银行卡资金往来情况看,涉案借款到账后,大部分转到了除杨建旗之外的他人账户,期间还有其他资金进入,薛静静对涉案借款最终由谁使用并未提供充分证明予以说明,且未举证证明其行为与吕胜利不能实现债权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程度。

  故,一审判决薛静静在其收到吕胜利转账款项数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9年7月11日,焦作中院作出(2019)豫08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不承担连带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薛静静对终审判决不服,向焦作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法律监督。

  本案争议焦点是,薛静静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检察机关认为:

  第一,本案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为吕胜利和杨建旗,吕胜利为出借人,杨建旗为借款人。对此,有杨建旗出具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予以证明,吕胜利亦认可是按照借款人杨建旗的要求,将240万元转到杨建旗指定的薛静静账户上,薛静静并非该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 本案薛静静银行账户开户电话为杨建旗的联系方式,账户一直由杨建旗使用,薛静静仅为案涉银行账户的挂名户主,不存在薛静静与杨建旗财产混同的情形。故原审法院认定“薛静静将个人账户长期出借给杨建旗使用,造成其个人财产和杨建旗的财产混同,损害了吕胜利的合同权益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权益”缺乏证据证明。

  此外,关于薛静静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杨建旗逾期未还涉案借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应由原审原告吕胜利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薛静静显属不当。

  第三, 连带责任属于较重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且并未明确规定连带责任。原审法院根据该批复判决薛静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焦作市中院(2019)豫08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焦作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院提出抗诉。

  河南省高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当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对于借款合同中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责任,吕胜利与杨建旗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薛静静应对涉案借款中240万元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薛静静在本案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于将涉案借款中的240万元转账到涉案被借用的薛静静账户,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出借人吕胜利和借款人杨建旗对此并无异议。在此事实基础上,薛静静系借款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属于借款人杨建旗认可的被委托人,依据原《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履行责任不应由被委托人薛静静承担,而应由委托人杨建旗承担。对于出借人吕胜利来说,其同意将借款转到薛静静账户上,对于其间的债务风险也是明知的,其本人也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因此,仅因借用账户不能产生薛静静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其次,关于借用账户应当产生何种责任的法律分析。

  对于借用银行账户所承担的责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批复》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见原一、二审判决)。

  但上述规定首先是借用账户应承担违反金融法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次才是民事上的“相应责任”。

  在这里,应基于不同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对“相应责任”作出不同的理解。

  如果借用人和被借用人均从借用账户中取款用于个人生活或生产经营,造成二者财产混同,或者二者相互串通共同逃避债务的,则二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借用人从被借用账户上取款且能够说明、明确区分二者财产界限的,可能只承担所取款项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如果被借用人只是借用账户归他人使用,但没有使用借用账户,没有参与借用人的生活及生产经营,也没有其它损害债权的行为,则被借用人只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

  再次,关于薛静静借用银行账户的有关事实及应否承担的“相应责任”。

  从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看,本案由吕胜利主张薛静静承担借用账户的“相应责任”,其首先应承担可能产生“相应责任”的相关法律事实,但涉案借用账户系薛静静的户名,由其查询账户收支情况更为方便,且其本人更可能了解、也有义务了解实际上的收支情况,故本案应先由薛静静履行合理的说明义务,此后再由吕胜利承担对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薛静静提供了涉案账户从建立至注销时所有的银行流水、提供设立账户时预留手机号的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账户在建立时预留了杨建旗的手机号,日常操作均由杨建旗进行,薛静静没有从账户上取过款或使用该账户等事实,其已完成了合理的说明义务。

  对此,吕胜利有义务提供薛静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或反驳薛静静提供的证据,但截至本院再审时,其主张理由仍主要是“薛静静出借账户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诸如财产混同、相互串通、取款消费等薛静静可能承担责任的相关事实,吕胜利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吕胜利未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关于由薛静静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021年9月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撤销焦作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薛静静对杨建旗偿还吕胜利借款24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维持一审第一项、第三项。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总会让人看到希望

谢旺龙律师

  对于王乃平诉王玉武物权纠纷案以及薛静静、吕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案,谢旺龙律师认为,焦作市检察院对这两起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统一’的良好效果”。

  前者案件属于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虽然原告主张该案为物权保护纠纷,但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基本事实情况下,支持了对案涉院落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王乃平的诉求,其实等于变相支持了非法行为。

  后者案件属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让本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案外人承担了高达240万元之巨的连带还款责任,这会给一个人、一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可能会导致新的更多甚至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焦作市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找准入口,精准监督,以法律的名义,最终让神圣的法律真正保护了合法行为与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谢旺龙律师表示:“我代理的汪芈诉博爱县财政局、博爱县自然资源局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不仅没有查清基本事实,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相信焦作市检察院一定会对汪芈一案找准入口,精准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相关阅读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姜永腾)本报于2023年10月31日报道的题为《河北清苑:省重点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涉嫌违规》一文刊发后,引起社会关注,当地相关监管[详细]

2023-12-10 10:45:39

  文/盛学友  执业将近30年的谢旺龙律师,对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作风与态度感到欣慰。11月10日(周五)向焦作市检察院递交抗诉监督申请,仅仅过了11日、12日双休日,1[详细]

2023-12-08 11:02:52

  对照讯问笔录上的时间查看监控录像,被告人居然没在接受讯问,而是在打瞌睡。这个BUG,出现在河南一起备受媒体关注的案件中。  而此前,出现类似BUG的案件,不少都被[详细]

2023-12-04 16:48:45

  数字农业赋能乡村振兴,建设全省最大的海水种苗生产基地;推进河湖生态修复,让“工业疤痕”变为生态公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打造钢铁行业“花园式&rdqu[详细]

2023-12-01 14:01:44

  11月28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江门仲裁委员会共同签署《华侨华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共建华侨华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详细]

2023-12-01 13:57:37

  第二届潮州文化论坛日前在广州暨南大学开幕。以“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潮州文化研究与传播”为主题,推动新时代潮州文化的研究、传承与创新,赋能潮州融入建[详细]

2023-12-01 13:56:07

  11月29日至30日,汕头高规格举办风电技术创新发展论坛暨2023国际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大会,吸引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政要、行业人士将目光聚焦于此,为建设国际风电创新港献[详细]

2023-12-01 13:54:03

  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新一批36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名单,佛山成为广东此次唯一上榜城市。这是继广州、深圳之后,广东成功创建的第三座国家食品安全示[详细]

2023-12-01 13:52:47

  • 备案信息:津ICP备2022009749号-4
  • 网站网址:www.tuiguang158.com
  • 内容合作:axlt6@qq.com
  • 声明:采集内容出问题请联系邮箱处理
  •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