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力的法治保障。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涉民营企业的案件,就引起社会关注。一起是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判定为伪劣产品,企业负责人被刑拘后面临重刑;另外一起则是掺假掺杂的劣质产品低价席卷市场,让行业的健康发展受到重大影响。这两起案件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那就是行业标准尚未出台,如何评判界定引起争议。
刘先生是浙江永康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健身运动器材。引发案件的,是2017年11月这家公司研发上市的一款“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
涉案企业负责人 刘先生:当时因为没有走步机或者健走机的销售渠道,所以后面我们给它加了一个跑步机,做了一个行业归类这样子的。我们对这个产品的期望其实蛮大的,因为我们是带着颠覆这个行业的一个期望值来推出这个产品的。
令刘先生感到十分激动的是,这款备受期望的新产品一经推出便得到了市场的青睐。然而没有想到,这款火爆新品仅仅销售了一个多月,就令刘先生和他的公司陷入了一场始料未及的风波中。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邵晓林:职业打假人向质监部门举报,涉案的健走跑步机有三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首先没有紧急制动按钮,第二没有扶手,第三脚踏板的宽度没有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事关创新企业存亡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经当地质监部门抽样检测,刘先生公司生产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后刘先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后,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景俊:事关企业存亡,利害关系比较大。创新的产品,怎么适用法律的问题,标准问题,这是新情况,所以说,我们必须及时介入这个案件。
检察机关为何建议慎用羁押措施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了解到,涉案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曾获10余项专利,但问题在于,这种创新型产品是否应该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呢?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邵晓林:销售金额达到700多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他要被判15年或者无期徒刑。这个产品是不是伪劣产品,争议还是很大的,另外,这个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也没必要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先行取保候审。主要是想保证这个企业正常运转。
争议点:涉案产品究竟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
201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对刘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最大争议点是:涉案产品究竟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
创新产品如何评定 成为办案难点
当时,走步机还是新产品,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对新事物怎么把握,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办案难点。为了弄清事实,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专门组建了办案小组,到刘先生的工贸公司,开展实地调查。
经过调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涉案产品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有显着区别,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危险性,其不应适用跑步机的强制性标准。此外,承办检察官还对多名有销售记录的消费者进行了售后回访,没有收到投诉。
2019年3月11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公安侦查人员、辩护人、永康市人大代表和跑步机企业代表等20人,以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最终,20名代表发表意见一致认为刘先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走步机这一新兴事物出现了,但这一行业的国家标准还存在缺失。为此,永康市检察院致函永康市市场监督局,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
促成行业标准出台 对企业主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确立了走步机的国家标准。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回复,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研判,对刘先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家认为,企业的创新往往伴随着对旧有标准的突破,面对创新产品,企业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促进相关行业标准的出台。
从新产品套用老标准被举报“伪劣” 到被认定为“创新”,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给刘先生及类似产品研发的企业吃了定心丸。
行业标准缺失 检察机关办案遇难点
浙江桐乡的洲泉镇是着名的蚕乡,作为第一个“中国蚕丝被服生产基地”,全镇各类蚕丝被企业有上百家。不过2016年,有企业主通过“掺杂”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蚕丝被产品,给当地的蚕丝棉行业带来极大冲击。然而由于当时蚕丝棉行业标准的缺失,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了不小的难点。
2016年末,桐乡市洲泉镇卖蚕丝棉的门市部里开始出现一批“不一样”的蚕丝棉,这些蚕丝棉比同等级的蚕丝棉便宜,卖相、手感都不错,很快就成为热销产品。不过质监部门经过检测后却发现,这些蚕丝棉回潮率和含油率指标异常,而且这批蚕丝棉的出现对当地的蚕丝棉行业发展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016年12月30日,经质监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桐乡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生产涉案蚕丝棉的工厂老板李某及其妻子杜某立案侦查,对工厂工人及二级经销商也进行了相关调查。
桐乡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了解到,在国家蚕丝棉行业标准层面,一直缺少对蚕丝棉生产工艺以及产品质量的具体规定,这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争议。
查清指标异常原因 生产中添加甘油
经调查发现,导致蚕丝棉指标异常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在加工蚕丝棉的过程中添加了丙三醇,也就是俗称的甘油。不过犯罪嫌疑人称,他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重,而是为了让蚕丝棉更有质感。那么添加了甘油的蚕丝棉究竟是不是伪劣产品呢?
案件侦办过程中,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办案组,深入走访调查受波及的洲泉镇蚕丝棉市场,并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对涉案蚕丝棉进行依法鉴定。
此外,检察机关通过仔细梳理两名主犯的供述,找出了他们主观上不承认添加甘油的逻辑漏洞,并获取了甘油供应商、销货方等50余项证言及销货账册等书证,形成了李某和杜某两名主犯雇佣工人,在生产丝棉的过程中添加甘油增重谋利的完整证据链。
2017年11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杜某提起公诉。2018年9月,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杜某有期徒刑2年,均并处罚金。被告人提出上诉,2019年1月18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工人和经销商是否涉嫌犯罪 该如何处理
违法添加增重剂的主犯得到了处理,那么工厂的工人和二级经销商是否了解详情,他们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
建议撤案处理 对销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调查案情后,坚持宽严相济和严格依法认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参与产销的工人和二级经销商作撤案处理,同时又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销货企业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认识到蚕丝棉国家标准的缺失,及时向市质监局提出了进一步加快蚕丝棉行业标准制定出台的建议。
最终,蚕丝棉行业标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第48号公告中正式公布,并于2018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19年10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蚕丝被国家标准,明确增加了“填充物不得进行增重处理”等规定,修订了“填充物品质”“填充物含油率”等考核要求。这一系列标准的出台,对蚕丝棉生产的质量要求进行明确量化,有助于蚕丝棉行业规范生产经营。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最高检先后制定实施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等一系列意见和举措,并梳理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意见,进一步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的司法标准。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介绍,在浙江,民营经济体量大,占比高,且新产业新问题多,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浙江实际,先后出台了“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21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11条”等多个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真真正正把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落实落细。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宇:我们不是一个社会服务机构,我们是要在办案中体现服务。通过有效地、准确地惩治犯罪,惩治这些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一些犯罪行为,来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来规范民营企业,让他们能够在合法的,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我们不是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办案,发现发生这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原因,进行释法说理,引导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处理了案件,企业解决了问题,消除了隐患,我们司法办案的效益才能发挥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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