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黑灰色产业”链条,阳江市阳西县公安局迅速动员,抽调精干警力组成工作专班,加强专门打击力量。
以前,一些打着“擦边球”的人为境内外的犯罪团伙提供信息网络帮助,以为自己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色产业”,但其实刑法早已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定。近期,阳西就有两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11月10日、13日阳西县公安局通过充分利用智慧新警务,经过缜密侦查在阳西县织篢镇成功抓获一个涉嫌租售银行卡的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包括林某旗(男,27岁,阳西织篢人)和蔡某生(男,28岁,阳西上洋人)两人。警方现场缴获的银行卡有34张。
经调查,林某旗和蔡某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今年9月,其二人分别通过微信和抖音等社交软件获取租售银行卡来获得利益的信息,因迫于自己的生活压力,在家无事又没有工资收入,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团伙的情况下,以为出租银行卡给他们不会触犯法律,便铤而走险,以每张卡每月500元的价格分别出租4张和6张银行卡给诈骗分子,帮助其将非法所得钱款转移。短短一个半月,两人出租的银行卡内转移的钱款流水高达近200余万元,林某旗和蔡某生则通过出租银行卡分别获利2000元和3000元。
目前,林某旗和蔡某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阳西县公安局依法刑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阐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其中明确规定符合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金额超过20万元、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5万元、违法所得超1万元等任一情形即要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广大群众在“兼职”或者“帮忙”时要将相关信息核实清楚,千万不要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亦或是为洗钱团伙提供“工具支持”,千万不要为了占小便宜而吃大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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